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市主城区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全区域。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 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6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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