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试对象:对于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学生(须出具县级及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可申请免试,并按30分计入中考总分。
(二)减试对象:因疾病或先天、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考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减试。符合减试条件的,选考项目减试一项得该项分值80%成绩,必考项目减试扣1分,如选考和必考所有项目均申请减试,体育统考成绩得总分80%。
(三)缓试对象:因疾病或近期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突发事件不能参加体育统考的考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缓试。缓试由各考区统一集中组织,测试方法与规则不变。如仍不能参加考试者,缺考一项得该项分值60%成绩。
(四)办理程序:申请免试、减试和缓试的考生,须由考生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残疾证,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县<市、区,包括通州湾>考生须出具县级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市直学校考生须出具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等资料,学校审核意见(含体育任课教师、班主任、分管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所有申请必须在申请项目测试前完成,考试现场出现伤病的缓试申请可现场提出。
(五)其它情况:无故不参加体育统考的考生,该项目成绩为零分;市内毕业的往届生体育过程性测试成绩以原应届时过程性成绩为准,市外毕业的往届生以体育统考成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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