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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注意事项

来源:录岸网 2026.04.09 15:15:46 阅读:152次

  (一)借款人名下用于归还贷款的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与贷款承办银行一致;

  (二)贷款发放后,首次还款金额为放款当月的贷款利息及次月的月还款金额合计;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签字,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签字与按捺手印;

  (四)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应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再办理;

  (五)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时,须变更合同明确公积金贷款金额;

  (六)贷款受理时须审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异常增长的,应核实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拒绝受理贷款申请;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只要按当时基数正常汇缴的,后期修改基数并按差额补缴后,贷款申请时可认定为足额汇缴。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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