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
(一)车辆: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拥有一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车辆价值由各地按照一定数额或参照当地年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二)房产:
1.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对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2.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3.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但兴建或者购买的非居住用房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参照《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对于认缴后实际未出资的,经申请人提供材料、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纳入核算范围。
(五)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
(二)拒绝配合或不按规定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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