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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规范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秩序的通告

来源:录岸网 2026.04.08 15:21:53 阅读:163次

  城区主次干道、商圈、医院、学校、居民区周边等公共停车泊位区域。

  二、严禁以下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锁、地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标线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标志标线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2.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仓储、经营、车辆租售等行为,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占压盲道、人行横道等禁停区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元罚款、拖移机动车。

  4.机动车不按标线、箭头逆向、压线、一车多位停放,“僵尸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占用公共泊位,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将机动车、障碍物拖移至专用停车场。

  三、整改与执法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规单位和个人须于七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改正的将对违规设置的障碍物强制清理拆除;对违法停放车辆依法予以贴单处罚、拖移暂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阻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商户自觉遵守,文明规范停车。相关部门将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维护停车秩序。

  大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大名县规范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秩序的通告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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