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详见下表:
汕头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表
医院级别
本市医院
市外医院
门(急)诊抢救期间死亡
非因急诊(症)抢救至本市非定点及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予报销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抢救至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起付
标准
(元)
经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办理转诊异地手续
经其他医疗机构办妥转诊手续或因急诊抢救
其他临时异地就医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
标准
本地医院

市外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在职待遇
退休待遇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三级
医院
1000
1000
80
84
1000
80
84
72
76
65
69
/
80
84
72
76
二级
医院
400
85
88
85
88
77
80
70
73
85
88
77
80
一级
医院
200
90
92
90
92
82
84
75
77
90
92
82
84
参保人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支付。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在同一医疗机构直接转为入院的,其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指参保人住院前因病情危重需立即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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