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缴存职工
责任部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0471-12329-1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 预约办理 立等办结
业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提取时限: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房提取有效期限。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线下办事流程:“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服务号预约排队→预约时间大厅叫号受理→前台审核录入拍照→后台复核→结算平台付款→提取申请人签字→前台打印提取凭证→业务办结。
办理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I类银行卡;
3.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I类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
6.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提供有效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介绍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办理材料签字签章要求:缴存职工签字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3.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自住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以房屋坐落为准,每套住房只限提取一次;
5.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证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可以办理,且有效期内只限办理一次;
6.使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以网签备案合同签署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为准,高层3年之内只限办理一次,多层2年之内只限办理一次;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登记的业主信息、房屋坐落须与《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且电子票据注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购买自住住房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需与市物业服务中心联网核验;市属各旗县和区内其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核验或人工核验;
9.市属各旗县和其他地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房屋所有权人登录“蒙速办”APP、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现场核验自住住房信息、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打印房屋套数证明、网签备案合同证明或通过跨省通办窗口核验房屋信息;
10.有效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人事档案复印件等,提供上述任意一项即可;
11.提取款项划转至提取申请人I类银行卡中;
12.提取公积金两个工作日内到账;
13.该业务仅支持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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