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起,产权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支付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开具时间须不早于2026年3月30日)的,在持有该房屋期间,可凭相关缴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举个例子:
缴存人A于2026年4月15日因购房缴纳了契税3万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5万元。
新政实施前,缴存人A即使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也无法根据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提取。
新政实施后,缴存人A在房屋持有期间可以分次或一次性提取合计4.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不影响缴存人A的购房、还贷提取。如果缴存人A在2026年4月15之前或当天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在他本人提取不足的情况下,配偶也可以根据这套住房的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4.5万元。
政策来源:宁波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gJ6mXt5R_w6V1_AET6qS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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