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起,产权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须不早于2026年3月30日)的,在持有该房屋期间,可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适用于二手房及已交付的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举个例子:
缴存人A于2026年5月25日全款购买一套宁波市的住房,房价共计180万元。
新政实施前,缴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只能一次性提取2026年5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之后不能再以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实施后,缴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房屋持有期间,只要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就可以申请提取(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次月提取),最多可提取至2031年5月25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如果在此之前,缴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这套房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到了180万,后续不能再提取。【如果产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在浙江省外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产权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产权人父母或子女系购房所在地居民】。
政策来源:宁波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gJ6mXt5R_w6V1_AET6qSLg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录岸网”的文章均由录岸网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录岸网,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录岸网
鸿海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