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阶段,重点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方面的需求。纳入目录的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长护服务项目目录》中涉及医疗护理类项目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医需要转诊、转院入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两项制度不得重复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
试行期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
●居家护理服务职工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53元/小时,医疗护理58元/小时。
●居家护理服务居民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46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
●社区护理服务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9元/床日、36元/床日、33元/床日,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9元/床日、26元/床日、24元/床日。
●机构护理服务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2元/床日、39元/床日、36元/床日,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2元/床日、29元/床日、27元/床日。
●针对居家护理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聘用暂未获得长护师证书护理服务人员、初级(五级)长护师,由长护险基金按基础支付标准全额支付;聘用中、高级长护师及护士以上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与个人共付。其中,中级长护师(四级)基金支付标准上浮10%;高级长护师(三级)及护士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标准上浮20%。
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原则上指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护理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服务时长价格,不另行收费。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护理服务模式。如需变更服务方式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当月不进行变更。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居家护理,可享受规定频次、时长的护理服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根据重度失能等级和参保类型制定标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不同服务模式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长、支付比例及每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等参照《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5〕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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