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使用药品、使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 乙两类,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 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1%或 3%, 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5%至 1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 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 15 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哪些情况下看病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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