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 即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付不超过 1200 元)。家庭病床不设起付线,其他待遇同住院待遇。
仅患 5 种新增特殊病种(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待遇分段报销。其他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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