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假时间:每年清明节前、后各1个工作日(与清明节连休),共2天。 秋假时间:每年11月第3周星期四、五和第4周星期一(与周末连休),共3天。 根据放假时间安排提前印发通知,遇特殊情况由区教委调整并提前公布。 拟实施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春秋假拟调整路径 在每学年教学总周数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春秋假一般从机动周中统筹调整安排,春季、秋季学期开学时间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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