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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