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做复学处理,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后,学生仍未复学或1个月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启动控辍保学程序,普通高中学校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自行退学处理。 拓展: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确认后通过学籍系统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有关证明材料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档。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治疗期限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校将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为其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普通高中学生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原则上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允许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结束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可申请回原年级或对应年级就读。学校依据证明材料、学生情况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 核准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在学生返校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做复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后,学生仍未复学或1个月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启动控辍保学程序,普通高中学校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自行退学处理。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录岸网”的文章均由录岸网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录岸网,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录岸网
鸿海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