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持身份证等资料,向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等乡镇(街道)人社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也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2楼20号窗口办理。 (2)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符合以上六类人员之一,本人带上身份证和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社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以后,本人带上身份证,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社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社保补贴申领。申请时需携带上述四项材料到就业地乡镇(街道)人社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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