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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来源:录岸网 2026.03.14 18:47:19 阅读:184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现就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每人每年1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30%,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

  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已支付的取暖费,从2025-2026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2026年度开始执行。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契税。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业务办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3月13日


eddha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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