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幼儿园主要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
(1)省优质园528元/生·月,市优质园396元/生·月,合格园288元/生·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2)早期保育教育服务(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本园执行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元/生·月。
2.服务性收费
(1)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每生每月80元,上浮不超过20%。遵循家长自愿原则。
(2)伙食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每学期结束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退还。
(3)校车费:遵循家长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代收费
包括代收代管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费用,按“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上标准收取费用,上浮收费标准需符合《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并经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非普惠)幼儿园按照核定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教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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