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经办流程
1.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2.线上办理:用人单位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宗教教职人员等人员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温馨提示:每月7日至10日为社会保险结算期,用人单位可通过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办理参保预登记。结算期后,预登记人员将自动转为参保状态,无需再次办理参保登记。
三、经办表单
《南京市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部队文职人员等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填写《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四、办理要点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除提供花名册外,还应通过网办大厅如实填写用工类型和实际用工单位编号,如用工类型或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

2. 参保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用工参保时间晚于劳动合同起始月的,从劳动合同起始月起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材料
1.在省内就业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省内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可持协议(协定)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保,提供《事业单位进人凭证》、《工资关系证明信存根》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七、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每月7日至10日结算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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