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收取办法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者月收取,一般在学期(月)初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学年、月)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学期(学年、月)收取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制度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的学期起止时间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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