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最新政策
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根据就诊的医院不同,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不设起付线,但设有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由个人自付。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备注:1. 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高等院校医务室,可以接待本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就医,待遇结算标准按社区医院享受;
2.0-6 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未满 7 周岁)门诊医疗待遇政策从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 即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付不超过 1200 元)。家庭病床不设起付线,其他待遇同住院待遇。
仅患 5 种新增特殊病种(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待遇分段报销。其他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
门诊特殊病种项目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重性精神障碍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9)癫痫治疗;(10)儿童孤独症治疗;(11)阿尔茨海默病治疗;(12)失代偿期肝硬化治疗;(13)脑瘫治疗;(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15)帕金森病治疗;(16)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仅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慢性病门诊病种有以下 12 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上述 12 种慢性病病种中,已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其待遇标准、用药、就医管理办法等按门诊特殊病种现行规定执行。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相关用药、诊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 60%提高至65%,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取慢性病治疗药品,也可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在宁波市外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现行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药品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使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 乙两类,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 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1%或 3%, 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5%至 1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
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 15 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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