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6〕14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新疆辖内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全疆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辖区商业银行可在全疆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
上述政策自2026年2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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