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车船税征收指南

一、征收对象
在昆明市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标准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
· 乘用车:1.0升(含)以下,60元/年;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年;1.6升以上至2.0升(含),390元/年;2.0升以上至2.5升(含),780元/年;2.5升以上至3.0升(含),1800元/年;3.0升以上至4.0升(含),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
· 商用车:客车每辆480元(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54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
· 船舶: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净吨位每吨3元;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4元/吨;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10000吨的,5元/吨;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6元/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900元/米;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1300元/米;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2000元/米。辅助动力帆船600元/米。征收方式
·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会一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
· 自行缴纳:纳税人可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新购车船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
三、申报流程
· 线上申报:登录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
· 线下申报:可前往昆明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四、优惠政策
· 免征范围: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减征范围: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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