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开封兰考县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兰考县应急管理局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交通运输局 兰考县市场监管局
兰考县城市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封市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外,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零售经营场所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按处罚金额的比例落实奖励。达不到处罚情节的,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参照兰考县环保有奖举报政策(100元)落实奖励。零星存放农户主动上交的,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积分奖励。
举报电话:

应急管理局:0371—22772999
公安局:110
交通运输局:13598763666
市场监管局:0371—26985089
城市管理局:0371—26925126
兰考县应急管理局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交通运输局
兰考县市场监管局
兰考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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