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东海岸新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汕头东海岸新城全域范围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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