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节将至,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祥和、空气清新的节日环境,请大家自觉做到:禁放区内不燃放烟花爆竹、非禁放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现将《涟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的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等相关内容予以告知:
一、禁放区域
涟水县涟水路(含)、炎黄大道(含)、盐河、淮浦北路(含大桥)、振兴路(含)、安东北路(含)、涟中总干渠、城北大沟、广州路(含)、炎黄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围墙、红日大道(含)、杭州路(含)、北京路(含)、S327省道(含)、郑梁梅大道(含)、南京路(含)、古黄河、涟水路(含)、郑梁梅大道(含)、清水路(含)、清枫路(含)、同兴路(含)、红日大道(含)等路段、河道、围墙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四、实施时间
该通告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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