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沂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范围
一、新沂市禁限放区域保持不变
(一)禁止燃放区:本市东至沭河、西至臧圩河、北至陇海铁路、南至马陵山路城区范围内为禁放区域,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本市东至长江路-北王线、西至江苏路-徐海西路-广东路-新墨河沿线、北至G235国道和山深线(G205)、南至连霍高速范围内,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集中燃放区设置
为满足人民群众欢度佳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划定两处定点燃放区域,视天气情况适时启用:
1.城东定点燃放区:北沟街道漓江路(北京东路至G311路段)。
2.城西定点燃放区:墨河街道市府西路(滨河花园二期西侧南北路至江西路路段)。
广大市民可以在2026年2月16日17时至2月17日1时(除夕夜)、2月17日17时至2月18日1时(年初一)到上述定点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gX4qAO4LfT7zHJ47iwZYg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录岸网”的文章均由录岸网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录岸网,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录岸网
鸿海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