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务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6 月 30 日至 7 月 9 日;
(二)现场核查时间(应接受现场核查的情形见“六、报考操作 流程”中的“现场核查”):7 月 10 日至 7 月 11 日;
(三)网上缴费时间:6 月 30 日至 7 月 14 日;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10 月 10 日起;
(五)成绩公布时间:2025 年 11 月下旬,(报考人员可登录 WWW.FJPTA.COM 查询成绩,考试合格标准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公告 为准);
(六)证书发放: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 个专业类别均包括 4 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 4 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 2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的人员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各设区市考生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泉州考区由 泉州市人社局审批科发放证书,其余考区由所在地市人事考试中心发 放证书。(各地市地址见附表:各报名点核查地址及咨询电话)
(七)具体考点详见准考证。
三、报考重要提示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考简章》,并按简章规定进行报 考。
(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机考)。相关须知详见准考证。
(三)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 实、客观,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代替本人填写报名信息、作出书面(含 电子文本)承诺。
(四)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具体办理方式见“六、 报考操作流程”;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和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 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全国报名系统对注册信息(身份、学历等)进行在线核验 需一定时间(24 小时内),新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并完善注册信息, 已注册报考人员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学历等信息。 注意: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 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 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 证,下载相关 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 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 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
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应提前安排 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 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 PDF 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 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接受 审核;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尚未取得毕业证 书,无法在线核验学历或提交相应学历证明材料,可先上传承诺书和 相关材料进行报名,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接受审核。
(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报考人员应就近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 名参加考试。
(七)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给予该科 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考生作弊行为成立的,视 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考试大纲
2025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九版·2025》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 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7215&page=1)。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 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 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 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 工作满 4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 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 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从 2019 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 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即取得 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取得相关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取得相 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 位工作满 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二)免试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 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 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 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 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 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 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 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 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 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 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 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 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 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 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 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 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 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 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 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等规定, 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 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 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 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 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 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 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 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 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 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 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 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 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 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 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 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 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 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 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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