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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录岸网 2026.02.02 00:18:20 阅读:159次
成都市青羊区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成都市青羊区烟花爆竹禁运、禁储、禁售、禁燃放公告

  青羊区政策:执行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禁”刚性要求。

  一、青羊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成都市青羊区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经营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储存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非法运输类。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燃放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属地街道、公安机关和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在本公告有效期内,若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强制性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本公告相应部分自行废止,以新的规定为准。

  举报电话:

  86645100(青羊区公安分局)

  86698997(青羊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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