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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认定条件+供养标准+申请入口)

来源:录岸网 2026.01.31 23:08:05 阅读:163次
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认定条件+供养标准+申请入口)

  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申请条件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办理途径

  1.线下申请: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

  2.线上申请:广东政务服务网佛山分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3.移动端:粤省事

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认定条件+供养标准+申请入口)

  办理流程

  (一)线下申报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事项办理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材料或按照指引进行线上申报。

  2.受理:线下收取材料的,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现场退回;材料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二)线上申报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佛山分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跳转指引详情页面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点击进入联办事项界面,办理提交申请材料,选择办理事项。申请人在网上完成填写信息,上传材料,确认提交。

  2.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特困供养救助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2、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按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6、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鼓励入住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有意愿申请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的,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7、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按本市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逐步统一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差距。

  2025年佛山市各区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

  禅城区:3148元/人/月;

  南海区:2853元/人/月

  顺德区:2941元/人/月

  高明区:2122元/人/月

  三水区:2352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

  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特困人员如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高龄、全护理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遵循特困人员意愿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办理时限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报告的,以最近一次报告为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 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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