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范围
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具体范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2、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按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6、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鼓励入住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有意愿申请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的,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7、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按本市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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